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工作条例
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港口轮驳企业以博采众长,相互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宗旨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分会的任务
第二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权与交流并重。分会应在会员之间开展行业性的课题研讨,技术交流,业务沟通,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研讨本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条 积极探讨解决本行业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制约企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沟通与国内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或团体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
第六条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协调分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理事会。入会各港口轮驳企业为分会理事会成员。分会理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四)制定分会活动基金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五)审议和确定下届分会理事会年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并由任执行会长的承办港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分会设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会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会长或副会长需提前离任,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新分会会长或副会长来完成本届分会工作。
第九条 分会设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每届任期一年。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由分会会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会长任期届满由执行副会长担任新一届执行会长,同时,根据分会会长提名,表决通过新一届执行副会长。
第十条 分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分会会长单位产生、副秘书长由分会副会长单位产生。下设执行秘书长和执行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由执行会长单位产生,执行副秘书长由执行副会长单位产生。各会员单位设联络员,为秘书处秘书。
第十一条 分会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生产经营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党群发展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分会会长推荐,分会理事会确定,任期五年,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
(一)代表分会参加中国港口协会举办的相关会议;
(二)组织制定分会与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代表分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四)协调分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其它组织的相关权益事宜;
(五)提名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六)审批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和活动资金;
(七)审核分会活动基金的收支情况;
(八)贯彻落实分会会理事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副会长
协助会长做好分会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会长
(一)组织推动、贯彻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分会活动的筹备;
(三)报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四)沟通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五)传达贯彻分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副会长
协助执行会长做好分会年度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长
(一)起草分会工作条例;
(二)每年向分会理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经分会理事会确认;
(三)代表分会参加中国港口协会举办的秘书长工作会;
(四)沟通与中国港口协会、国内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或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五)完成分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做好分会任期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秘书长
(一)根据分会理事会决定,制订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年度分会理事会及研讨会活动方案,做出经费预算,申请活动资金,并负责组织、联络、安排和落实;
(三)不定期向会员单位发送分会工作信息;
(四)定期进行中国港口协会轮驳分会网页内容的更新;
(五)完成分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副秘书长
协助执行秘书长做好分会年度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
(一)制定本委员会行业标准;研讨分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确定方案,提交分会理事会审议;
(二)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并经分会理事会确认;
(三)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制定研讨会活动方案,做出经费预算,以研讨会会费形式收取,并负责组织、联络、安排和落实;
(四)不定期向会员单位发送专业委员会工作信息;
(五)完成分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协助主任做好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
(一)凡承认本工作条例,定期缴纳会费和活动基金,能积极参加分会活动的港口轮驳企业,经申请并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分会。
(二)分会会员皆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会议的成果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承担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向分会执行会长单位提供信息资料和反映情况;
(三)维护分会声誉,为分会的活动提供方便,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给予会员单位在本港口办理业务及其他事务以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支援;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和活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和活动基金,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分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理事会。分会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单位主办,由执行秘书长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根据分会理事会的决定,分别举办有关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机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不同范畴的交流、座谈、研讨等专题会议或组织参观、学习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决定开展的其它活动。
第六章 分会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各成员单位应每年按中国港口协会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章 活动基金
第三十一条 分会设立活动基金,会长单位负责单独立账管理,受分会理事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金来源,由各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分会缴纳,缴纳数额由分会理事会确定,各会员单位缴纳时间及提交单位根据会长单位书面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使用
(一)召开分会理事会、研讨会及经分会理事会决定召开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等开支。
(二)分会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执行副会长单位因分会的工作与会员单位联系办理事务所需的费用。
(三)分会理事会决定由分会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审批
(一)执行会长单位举办活动前,制定活动方案,做出经费预算,申请活动预支资金,经分会会长审批后实施。
(二)活动结束后,分会会长单位根据执行会长单位开展活动的实际支出,凭有效票据予以结算。
第三十五条 分会会长单位负责每年向分会理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经分会理事会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分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分会因特殊原因或因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单位提议停止分会活动,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港口协会批准后分会自行解散,本章程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